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14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9
【实施时间】 2002-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主要举措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实施特殊教育。
  
  坚持依法治教,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要求,实施特殊教育。要充分认识到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教育、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税务和残联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保证特殊教育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统筹、领导。制定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教育行政部门要有分管领导和特教专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二)具体措施
  
  1.组织力量对全市三残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测查。进一步摸清三残儿童少年的基数。
  
  2.建立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机制。凡人口在30万人以上、三残儿童少年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市)(不含主城六区),要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综合性的、高质量的特殊教育学校;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自治县、市),要与临近有条件的区县或学校协商,将本地区的三残儿童少年送往就读。指导和支持渝中区、南岸区将市聋校和市盲校办成我市特殊教育的示范学校。各区县(自治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也要为本地区的特殊教育起到示范、实验作用。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好本地的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加强特殊教育图书馆(室)建设,根据特殊教育的需要配备有关的图书、刊物、教学仪器及设备设施,加强管理,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要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特殊教育的现代化。要积极配备多媒体教学仪器等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开展计算机及网络教育,配备特殊教育的专用仪器设备。积极为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生提供必要的专业书刊教具学具和专用设备。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发残疾学生的康复设备、器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办好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等形式的特殊教育。2003年,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区县(自治县、市)至少要办好1个普通学校特教班。并有多个学校实施随班就读。
  
  2003年前,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特殊教育早期干预。2005年,各区县(自治县、市)均开展特殊教育早期干预。实行早期干预的地区至少要有幼儿园1所,并伴有其他形式的早期特殊教育。2003年前,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及部分县(自治县、市)开展高年级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育职业技术学校建起特教班。2004年,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有招收三残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普通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
  
  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中西部地区盲童入学项目实施办法》,做好教育部与中国残联实施的“扶残助学”工作,确保我市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规定按编制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师资。各区县(自治县、市)新补充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是接受了特殊教育专业培训的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保证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普通学校特教班教师以及从事随班就读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补贴按现行特殊教育津补贴有关规定执行,职称评定要向特殊教师倾斜。
  
  重庆师范学院特殊教育专业坚持招生,该专业的毕业生首先安排到我市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在普通师范院校有计划的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座,定期培训教师将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工作纳入我市继续教育工作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每年,我市将在重庆师范学院、市聋校、市盲校等地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特教干部教师。
  
  4.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研究。拟组建重庆市特殊教育专业委员会,对全市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发挥学术研究作用。鼓励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市)组建特殊教育研究机构。发挥重庆师范学院智力发展研究中心及其他特殊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重庆市教科院设立特殊教育研究室,配备特教研究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