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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坚持特殊教育以地方投入为主的原则,在财力增长的前提下,逐步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各地要保证特殊教育所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各级财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应有一部分用于本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通过各项政策筹集的教育经费要有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特殊教育。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特殊教育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若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若符合校办企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民间机构和个人资助特殊教育。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特殊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地在修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地时,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活动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