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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组织实施。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坚持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此项工作的原则、要求,特别要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条件、步骤和要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行政处罚法》上来,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方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严格把好申报关、审批关,防止“一哄而上”,确保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199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一规定,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地方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减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定,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此外,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均强调要切实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对全国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自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以来,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总结,认为6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因此,国务院决定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了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体制创新,增强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推进行政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现体制创新; (二)强化行政执法,增强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 (三)保障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各项制度全面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的实行; (五)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权力和责任密切挂钩; (六)精简机构,精简人员。 二、组织实施机关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批准请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报告及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区和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调查了解和掌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