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需要按政策计划安置,但自愿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军转干部,3年内保留安置资格。鼓励支持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本人放弃国家安置就业而自谋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三、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域和空间 (一)放宽私人资本进入领域。凡外商投资可以进入的领域和国家不限制的领域,都应允许和鼓励私人资本进入。电信、电力、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和石化、冶金、有色等支柱产业领域都应大胆放手让省内外私人资本进入。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参股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保险业。鼓励私人资本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 (二)鼓励私人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国有企业。省内外私人资本均可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要引导有实力的优势国有企业主动吸引省内外私人资本进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引导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拿出优良资产吸引省内外私人资本进行嫁接改造,扭转发展的被动局面。 (三)积极引导私人资本的产业投向。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要求相协调、相促进。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特色经济的思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发展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型产业,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使之成为加快工业化进程的生力军。 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 (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能够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要逐步转移到社会中介组织;对私人资本投资的项目,无论其规模大小,在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和保证安全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一律不再审批。 (二)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各地都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大厅”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一厅式”服务,公开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理期限,提高办事的透明度。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中心,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投诉事项,必须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责任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 (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置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目对非公有制经济乱罚款、乱摊派。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拒绝不合法的收费、罚款和摊派。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人和事的查处力度。 (四)切实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岐视。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真正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对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要一视同仁,在税收、信贷、土地使用、政府采购等方面不得歧视;对外地私人资本同本地私人资本要一视同仁,在产品销售、供电、供水、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 (五)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机构可以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合署办公。积极推进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其信用水平。各级政府要继续多渠道筹措资金,搞好工业园区建设,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平台。 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 (一)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摆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加强引导、协调、服务。要解放思想,进一步破除束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性障碍。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保障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