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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加强自身建设。要教育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自觉地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富而思源,回报社会。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积极参加有关机构、大专院校举办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增强市场竞争力。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制度创新与机制创新,逐步向现代企业管理方式转变。 (三)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凡是有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根据属地原则,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党的基层组织。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逐步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四)加强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加强和改进工商联的工作,使之在党和政府同非公有制经济界的联系中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了及时听取非公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实情,各级党政领导可以联系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的行业或企业。 (五)省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意见,下发本系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