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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向省物价局直属分局反映。附件: 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保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执法活动,应当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执法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立案受理 第六条 立案受理应依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办法》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 消费者、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三) 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 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 (五) 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等移送的; (六) 当事人自查自报的; (七) 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也可委托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收到的举报案件应由价格举报中心登记统计,没有设置价格举报中心的应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登记统计,并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或者停止参加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执法人员的回避决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作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的回避决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条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执法人员可以进行案件调查工作,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必须有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进行。 检查前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价格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并将以上情况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反映。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将执法证件吊挂在胸前。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应将收集到的证据资料如实填写在《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上。提取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提取的文件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一份材料由两页以上组成的,应当要求提供人加盖骑缝章。当事人拒绝提供调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依照《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调查、询问、勘验以及实施其他监督检查措施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执法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署日期。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笔录中出现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和补充,并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或者压指印确认。 第十四条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凭介绍信、工作证或检查证向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的有关问题可送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调查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检查人员不得拒收;当事人要求签收的,收件人应签收,并应将所有材料如实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