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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国税发[2002]22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
  

  一、关于按大劳发[2002]102号文件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有关问题
  
  1、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指标的范围
  
  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执行。
  
  当年按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增加的工资;当年经劳动部门批准安排的失业、待业人员增加的工资,可单项列支,按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
  
  2、工效挂钩效益指标的口径、范围
  
  利润:是指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出的利润,即财务利润;计算效益工资的利润是指预提了工资基数以及新增效益工资后的毛利润。
  
  税金:是指实现的能够计入当期损益的税金。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农业特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增值税暂含在内。
  
  3、企业未完成挂钩效益基数的,按规定下浮工资,但最多下浮工资总额基数的20%。
  
  4、企业不得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发生亏损,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以企业利润为零为限。
  
  5、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年终工资清算,填报《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年终清算表》及《工资表》,于一月底前报送主管国税局。
  
  主管国税局应认真审核企业工资清算表,对按政策规定计算准确无误的清算表,盖章返回企业,并汇总整理报市局备案。
  
  二、关于减免税的有关问题
  
  1、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口径问题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企业以开始投料生产之日,即为生产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其他企业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即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之日。
  
  2、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
  
  对符合定期减免税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的期限予以减征或免征税款。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局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纳税人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3、减免税审批问题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按实征收的企业,对采取核定税额征税的企业不予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在年度当中根据规定提出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的企业,主管国税局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主管国税局同意,在年度当中可不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年终汇算清缴时,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追缴税款。
  
  三、关于老年服务机构认定问题
  
  财税字[2000]97号文件中关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必须是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发给证书的机构。
  
  四、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问题
  
  财税字[2000]42号文件中关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卫生部门批准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为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企业。
  
  五、关于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有关资产成本确定问题
  
  纳税人收到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产,应办理相关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六、关于农村信用社奖金问题
  
  1、农村信用社用于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专项奖金在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可以税前扣除。亏损农村信用社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
  
  2、农村信用社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各支行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考核结果。农村信用社按考核结果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必须报各自的主管国税局审核,由市国税局审批。
  
  3、农村信用社在制定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时须报市国税局备案,年末须将考核结果向市国税局通报。按考核结果发放的专项奖金明细须经市国税局核准。
  
  七、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费问题
  
  1、上缴县级联社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上缴县以上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总收入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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