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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以来,考核工作已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这对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在总结近几年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实内容,完善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是正确评估公务员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的基础性工作,应当增强其准确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体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群众监督。 ㈠增设考核等次 在《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考核等次的基础上,增设“基本称职”考核等次。“基本称职”等次列于“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之间。“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后,市人事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度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发[1999]13号)中“对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定为基本称职,其待遇比照称职执行”的规定和原关于“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的规定改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㈡推行考核公示制度 在年度考核中,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拟确定等次采取张榜、会议、上网等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3-5天。公示期内对拟确定的公务员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地区考核委员会、本单位考核小组和人事、监察部门反映,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反映的情况事实具体的,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责成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集体研究审定被反映人的考核等次,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二、兑现结果,发挥考核作用 正确运用考核结果,充分发挥考核在激励、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是完善年度考核制度,促进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部门在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的基础上,要按规定兑现考核结果。 ㈠优秀等次 1.当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除按规定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外,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应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应给予记三等功。对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公务员,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给予物质奖励。 3.连续2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可具备提前晋升职务的资格。 4.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级别未变动的公务员,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的提前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但同时又达到正常晋升上一级别年限条件的,只能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5.加强对优秀公务员的培养。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可适时组织优秀公务员相互交流经验,在适当时机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公务员赴国内外考察培训,并为优秀公务员创造多岗位锻炼的机会,进一步激发优秀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公务员的成长。 ㈡称职等次 1. 当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除按规定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外,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公务员,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但如在2年内因晋升职务增加工资超过原任职务正常晋升一个工资档差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 3.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可具备晋升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资格;连续4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可具备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资格。 4.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且级别未变动的公务员,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㈢基本称职等次 1.当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可视同称职等次予以晋升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但在现任职务任期内,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不计算为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