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鼓励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21.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中低产农田改造,蔬菜、林果、花卉、中药材种植和加工,优良种畜种禽,粮食、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果蔬饮料、蛋白饮料的开发和生产,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和生产。 22.加大招商力度。由省计委牵头,省外经贸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库建设,推出能发挥河南优势、有吸引力的项目对外招商。所有农业招商项目免费在河南农业信息网、河南省招商网公布。 23.鼓励外商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引进新品种。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在享受完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24.外商投资引进的优良种畜禽饲养、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能够改良、培育新的林果、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储藏高新技术的生产性项目,除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25.外商投资企业兴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用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出让金,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缩短出让年限、期满续期出让的措施或采取“年租制”交纳。 26.外商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在省会城市投资的上述项目,可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在省会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上述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7.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生产性农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总产值的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8.农业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在本省开办其他农业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 五、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支持农业企业对外合作 29.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开展多种形式、多领域的对外投资。选择竞争力较强的产品和特色农业,利用我省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到境外投资建厂、进行资源开发、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等。建立境外农业投资合作基金,对能发挥我省资源、技术、劳动力优势的境外农业合作项目予以扶持。对农业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取消购汇限制,免做外汇风险审查,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延长出口收汇核销期。 30.积极开展农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农业劳务输出,积极为农业企业争取外经经营权,建立劳务输出人才培训基地。农业、外经贸部门要尽快为农业“走出去”提供政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加强对国外市场的调研和与国际中介组织的联系,积极为农业企业牵线搭桥。 31.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一致,支持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业对外开放,全面提升我省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努力实现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跨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