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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12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数字青岛加快城市信息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信息办、经委、财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十四)企业信息化
  
  主要内容:大力发展网络经济,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各个产业和行业的应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的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逐步使信息化成为推动青岛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要素。紧密结合结构调整和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强化企业信息资源开发,基本普及CAD、CAM、CIMS和PDM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工商企业的生产、管理、经营和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应用,促进生产自动化、管理现代化、决策智能化,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强企业Intranet(内部网)、Extranet(外部网)建设和互联网应用,引导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营管理素质和经济效益。
  
  责任单位:市经委、科技局、财办、信息办
  
  (十五)数字社区
  
  主要内容:通过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依托宽带网络和数字有线电视网,建立特定的数字化虚拟社区,将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相连,向社区居民提供社区数字化物业管理服务、社区网上信息服务(包括网上教育、电子商务、网上娱乐等等)、家庭智能化,在全市各社区实现社区政务信息化,全面实现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环境、社区治安和社区经济的数字化、信息化。
  
  责任单位:市信息办、建委、城管局
  
  在以上建设内容中,第一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数字青岛”是一项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内容复杂的庞大系统工程,组织协调工作难度大。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下,明确任务,通力合作,共同实施,确保“数字青岛”建设的顺利进行。要优先安排基础工程、重点工程,整体有序推进。各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建设内容,会同有关责任单位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执行。
  
  (二)统一标准,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保障体系
  
  “数字青岛”的建设,必须建立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为此,由拟成立的市资源管理中心制定统一的数据传输、交换、操作标准,建立并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整合不同部门、不同系统、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避免重复开发建设,保证数据的权威、准确、统一并得以充分利用,保障数据顺利、高效地共享、交换与整合,保证数据的更新维护和信息安全,保护和节省政府投资,实现“数字青岛”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三)建立规范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
  
  按照《青岛市信息化建设暂行规定》,加强信息化项目的审批管理,加强重点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监理、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完善信息工程资质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加强项目的监督与验收工作,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工期;创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扶持本市IT企业发展壮大。
  
  (四)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建设“数字青岛”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此,要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政府投入。对政府使用和向社会无偿提供的公共信息应由政府投入。要集中财力,建设“数字青岛”中急需完成的项目;对未列入“数字青岛”总体规划的项目不予考虑,以解决目前信息工程项目资金使用上多渠道、大投入、无监管、低效力的散、乱、差状况。二是政府投入启动资金,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对基础性数据的开发建设应由政府引导并启动,项目完成后,政府无偿使用,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回收资金并实现自我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三是全部由企业自筹。鼓励企业投入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竞争,为“数字青岛”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四是招商引资,以资源换资金。对具有潜在经济效益的项目,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经营城市资源,在满足政府资源需求的前提下,换取资金,加快城市的发展。五是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办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的支持。创造条件,争取成为国家部、委、办的试点、示范项目,获得国家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的扶持。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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