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15
【法规编号】 43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制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预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度 (以下简称本年度) 中央政府总预算之编制,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未依组织法令设立之机关,不得编列预算。
  
  中央政府总预算机关单位之分级,区分为主管机关、单位预算及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三级。
  
  前项各级机关单位分级表,由行政院主计处 (以下简称主计处) 定之。
  
  总预算案所列机关单位,其名称于总预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变更者,由行政院配合修正之。
  
  第 4 条
  
  总预算称岁入、岁出者,系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债务之举借、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偿还。
  
  第 5 条
  
  岁入、岁出预算,各依其性质,划分为经常门、资本门;其划分原则,由主计处定之。
  
  第 6 条
  
  岁入预算,应按来源别科目编列;岁出预算,应按基金别、政事别、机关别科目编列;融资性收支预算,应按债务之举借及偿还之数额编列。
  
  第 7 条
  
  主计处应依据行政院订颁之本年度施政方针,拟订预算筹编原则,陈报行政院核定后,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 (市) 政府。
  
  第 8 条
  
  行政院为筹编本年度总预算,得组设行政院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 (以下简称审核会议) 。
  
  前项审核会议组设要点,由行政院定之。
  
  第 9 条
  
  主计处于筹编本年度总预算前,应依据最新经济情势,办理全国总资源供需估测与中程预算收支推估及研拟中程资源分配方针、本年度岁出概算额度分配情形与各机关计划及概算编报相关注意事项,并邀集有关机关先行会商,再提报审核会议议定后,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机关据以办理。
  
  第 10 条
  
  前条中程资源分配方针所定各年度岁出额度之内容,得视需要再各区分为基准需求额度及竞争性需求额度。前项竞争性需求额度,得适度赋予各主管机关编报本年度岁出概算之弹性。
  
  第 11 条
  
  各主管机关应依国家建设长期展望、中程国家建设计划及中程施政计划,妥为办理相关计划之规划与编报作业,以达成政府整体施政目标,其中属下列各项计划范围者,应分别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共建设计划,应依政府公共建设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送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经建会) 。
  
  二科技发展计划,应依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送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科会) 。
  
  三重要社会发展计划,应依行政院重要社会发展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送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研考会) 。
  
  四工程及建筑计划,应依政府公共工程计划与经费审议作业要点规定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以下简称工程会) 。
  
  五设置及应用电脑计划,应依各机关设置及应用电脑管理办法规定送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
  
  六预算员额异动计划,应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七派员出国计划,应送行政院秘书处。
  
  前项属重大新兴施政计划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设计划者,应先就其备选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提供财源筹措及资金运用之说明。
  
  第 12 条
  
  各主管机关应依行政院订颁之本年度施政方针及中程施政计划,拟定本年度施政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及预算筹编原则编制概算。
  
  前项年度施政计划之拟定,应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计划编审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13 条
  
  各主管机关编制岁入概算时,应依行政院中程资源分配方针所定本年度岁入目标,并衡酌以前年度及九十年度已过期间实收情形,考量各项发展因素,力求详实编列,并明列计算数据。
  
  前项岁入概算,应按规定时间送行政院,并另以一份送财政部。
  
  第 14 条
  
  各主管机关编制岁出概算时,应依行政院核定之预算筹编原则,就本年度应兴办之事项,通盘考量,妥为规划,并把握零基预算精神,按计划优先顺序,于行政院核定额度范围内检讨编列。
  
  前项岁出概算,应按规定时间送行政院,并应依第十一条规定将相关计划及概算,依计划审议分工情形,迳送各该审议机关进行计划及概算之筛选、整合及审查。
  
  第 15 条
  
  各主管机关岁出概算所列各项费用,应力求详实,其属共同性费用项目,并应依行政院主计处所定共同性费用编列标准表规定编列。
  
  第 16 条
  
  各主管机关对于所管营业或非营业基金附属单位预算营业或业务收支、资金运用及盈亏 (余绌) 之处理等,应详加审核;其审核结果,所列盈 (剩) 余之应解库额及亏损或短绌之由库拨补额与资本或基金之由库增拨或收回额,应分别列入主管概算相关科目项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