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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落地式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一、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的,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0米的,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和充气式广告。 二、实物造型或充气式广告占地面不得大于2.5平方米,且宜结合广场设置。 三、单体广告沿街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40米,广告牌(箱)下沿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8米;牌(箱)外缘距人行道牙不得小于0.2米,不得占用、影响盲道使用。 四、工地围墙竖向广告应与围墙整体划一,不得突出墙面,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10米。 五、利用人行道护栏设置的灯箱广告,长度不超过护栏长度的二分之一,与护栏等距离间隔设置,高度不超过0.9米。 六、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式广告,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广告牌可设置两面或三面,单面面积不大于11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 第十一条 附着式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广告不得超出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其高度原则上控制在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三分之一以内。 二、城墙内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大于8米。 三、一环路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大于10米。 四、高度在50米以下(含50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应进行风荷载、雷击辐射扩散角计算,必须有泄风压措施;50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的,可采用镂空独立字体或镂空霓虹灯,不宜设置实体板面。 五、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广告的,广告牌位超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 六、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灯箱、霓虹灯广告,其外沿挑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 七、单位自设性门头广告,按《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悬挂物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一、街道上空原则上不设过街横幅、过街彩旗。 二、控制设置气球条幅广告,条幅宽度为0.9米,长度不小于10米。 三、可适量设置灯杆旗广告,挂旗宽度为0.75米,长度为1.8米,挂旗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 第四章 设计制作 第十三条 广告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安全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广告设施的制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作、安装;广告设施不得影响顶层避难平台的使用。 第十五条 广告设施的电器设备和电气布线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防火安全规范;广告设施应与楼体接地网带联接。 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的质量、安全由申请人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和标准由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划和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西安市规划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