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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2]86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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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抓好群众文化活动。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安排,组织、示范、引导好各种群众文化活动,充分利用我省农历“六月六”和元旦、春节两个群众文化活动的高潮期,积极开展富有民族民间特色、地域特点的花儿会、社火展演、花灯展等文化活动。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繁荣社区文化,发挥社区群众文化骨干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欢乐、祥和的社区文化氛围,推动群众文化活动上档次、上规模。
  
  (四)基本活动方式建设。
  
  1、组织小型、分散、多样化的基层文化活动。坚持开展“送文化下乡”、“送文化进社区”等文化服务活动。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企业、社区、老年、青少年文艺调演,开展书法、绘画、摄影及民间手工艺等比赛,为各项文化活动提供展示舞台。树立精品意识,积极参加全国“群星奖”、“蒲公英奖”评选活动和省外各地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盛会、赛事,展示我省基层群众文化水平,促进群众文化活动不断繁荣和发展。
  
  2、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加快省级分中心和基层中心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戏剧、音乐、图书等文化艺术资源,通过互联网、卫星传输等现代科技形式,为城乡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精神文化服务。
  
  3、搞好各类“艺术节”。继续办好西宁市“郁金香节”、海北州“王洛宾艺术节”、门源县“油菜花艺术节”、黄南州“热贡艺术节”、果洛州“玛域《格萨尔》文化艺术节”、玉树州“康巴艺术节”、贵德县“梨花艺术节”和民和县“桃花节”等,以各具特色的“艺术节”为聚焦点,不断形成群众文化活动的高潮。要充分发掘各地特色文化资源,突出“艺术节”的地域特点,逐步创出我省艺术品牌。
  
  4、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办文化。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协调与合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组织开展并指导好企业、校园、军营、社区、家庭文化活动和老年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各界文化活动朝着“积极、上进、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
  
  5、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文化市场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要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网吧等文化市场的管理,特别要重视对青少年参与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落实人员编制、装备和经费,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同时,要努力培育文化产业,积极推进文艺演出、音像制作等产业发展,研究制订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
  
  6、充分发挥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作用。基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要参照省直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经验,加快体制和机制改革,突出艺术创演和艺术产品营销。要实施精品战略,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不断拓展省内外演出市场,扩大生存空间。坚持文化下乡,在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注意发现基层群众文艺人才,培养基层文艺骨干力量。
  
  7、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积极争取资金,做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工作。大力发展基层博物馆事业,不断充实馆藏文物,改善展览条件,使博物馆舍得到有效利用。做好田野考古和抢救性发掘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要保证新建成各类馆舍内部设施的配套资金,保证博物馆流散文物征集所需的必要经费和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的购书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藏书逐年增加。
  
  省计委要积极争取和筹措资金,支持基层文化三级网络建设;省财政厅要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青海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基层文化工程建设,以及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检查、辅导和基层文化干部培训。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文化设施建设的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分级承担当地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积极扶持基层各类文化活动的开展。
  
  (二)切实落实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对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单位或捐赠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文化团体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并享有与国办文化事业单位的同等政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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