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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公通[2002]41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委):
  
  
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清理整顿内部保安组织和打击取缔非法保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近期检查情况来看,一些地方非法保安尤其是娱乐服务场所的非法保安尚未得到彻底取缔,未经公安机关审批擅自设立的保安组织尚未得到全面清理;一些单位和居民社区雇用的维护安全人员,以“保安员”自称并殴打侮辱群众的情况时有发生;少数保安服务公司从非法渠道购置保安服装,以及向社会销售保安服装的行为屡禁不止;社会上违法违规穿着使用保安服装、警用标志的情况严重存在,保安服务市场还比较混乱。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我省一些地方保安服务市场的整治工作还不到位。根据公安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2]60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1月至3月,在全省范围集中一段时间继续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为目的,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斗争,彻底清理整治非法保安组织,查处保安服务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推进保安服务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公安、建设、文化、工商、体育等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加强配合,协调行动,整体作战。要注意督促和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加强规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虽经多次清理整治但仍然开办非法保安组织和雇用、操纵非法保安人员的幕后指使人,以及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读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保安员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客户安全方面的先进事迹,揭露非法保安组织的真实面目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省公安厅、建设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建立福建省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挂靠在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各地也要相应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建设、文化、工商、体育等部门参加的专门办事机构,狠抓落实。
  
  二、确定工作重点,彻底清理整治。
  
  (一)整治重点。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抓住以下问题开展专项整治:(1)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保安服务业务的,未经公安机关审批擅自设立保安组织的;(2)娱乐服务场所未按规定由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保安人员的;(3)娱乐服务场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社区雇用的维护安全人员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公共秩序的;(4)未经公安机关和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保安培训机构,从事保安业务培训,并以推荐工作或实习为名向受雇单位输送所培训的学员,提供有偿人力安全服务的;(5)保安服务公司内部管理、经营不善,保安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保安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低下,公司和保安员屡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6)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警用、保安器材和保安服装、标志的。
  
  (二)整治目标。要通过清理整治,规范保安服务市场,推动我省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1.取缔任何形式的非法保安组织。未经省公安厅审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成立保安服务性质的企业,不得擅自招聘雇用人员,在社会上为受雇单位、个人提供有偿人力安全服务、金融及贵重危险物品押运护送服务和联网安全报警等服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须经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内部保安组织不得对外从事有偿保安服务,保安人员数不得超出批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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