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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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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环保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要加强本系统负责收费、检查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发证单位要严格道路收费证、检查证的发放,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证,与此项工作无关的不能发证。要严格收费证、检查证的管理,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行使职权,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检查站点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可以保留,但要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高的要降下来。严禁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和搭车收费。省计委、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对擅自越权批准设立道路收费站点和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加强资金管理。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将资金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实行全额“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八)加大治本力度。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省经贸委要会同省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加强对车辆生产、修理、改装厂家的管理和指导,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各地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改造或重新核定。未进行改造或重新核定的,公安机关和农机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由省政府纠风办牵头,会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和农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车辆违章、超载、超限进行整顿、规范,并要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严禁在执法中重复罚款、重复收费、收费后放行等不正当做法。
  
  四、治理整顿工作的时间、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
  
  省财政厅、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以及强制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不合理项目要坚决取消,标准高的要降低,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2003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提交清理报告。清理整顿完成后,由有关部门按业务分工和职责权限实行目标管理,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这一阶段的所有工作要在2003年3月20日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省计委、财政厅、交通厅、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在1999年收费站点财务监审的基础上,对现有公路和城市道路上的收费、检查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凡属取消范围内的收费、检查站点,要坚决取消,并限期拆除相应设施;凡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检查站点,要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于2003年5月底前写出清理整顿报告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保留的站点,将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监督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由交通部门在各收费站点设置明显标志。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6月20日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省政府减负办牵头,省计委、财政厅、交通厅、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参加,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初验,各省辖市政府要积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初验合格后写出验收报告报省政府,省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工作要保证质量,必须使经过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保留的收费、检查站点、收费标准和省政府的批准相一致。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12月2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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