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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畜牧办[2002]第9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奶牛场防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奶牛场的防疫、检疫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奶牛业生产发展,我办制订了《上海市奶牛场防疫管理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2年12月26日
  

  附件:
  
  
上海市奶牛场防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奶牛场的防疫、检疫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奶牛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奶牛场卫生及检疫规范》(GB16568-1996)和《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国有、集体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私营奶牛场。
  
  第二章 防疫的基础条件
  
  第三条 新建奶牛场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和当地有关畜牧业布局和养殖的规定。场址必须地势高燥,环境幽静,与主要公路的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居民点不少于300米、与其他畜禽养殖场相距不少于500米。生产区与办公(生活〕区严格分开,中间建有隔离带。奶牛场四周应建有效的防疫沟或隔离墙,防疫沟必须定期疏浚,保持清洁通畅。道路两旁、牛舍前后、放牧场周围都应植树绿化。已建场应通过改造逐步符合本要求。
  
  第四条 奶牛场大门口、生产区通道应设不小于3.8m×3m×0.1m的消毒池,并经常保持有效的足够量的消毒液。生产区通道口应应建有更衣室、洗手消毒盆和紫外线消毒设施。
  
  第五条 奶牛场应建立隔离牛舍,隔离牛舍应置于奶牛场生产区之外,并有严格的生产管理和消毒防设制度。
  
  第六条 奶牛场应设有兽医室,并配备至少一名注册兽医师及相应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消毒器械、常用药品和盛放生物制品的专用冰箱。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七条 奶牛场全体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之后方可上岗。新来人员应先行体检后方可上岗。场与场之间调动的人员必须将健康证从原单位带到新的单位。患有肺结核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影响食品卫生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从事饲养、挤奶和饲草料加工等工作。。
  
  第八条 进入奶牛饲养区的上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定期更换清洗消毒,保持衣、帽、鞋的整洁,工作衣、帽、鞋,不准穿出生产区。外来人员和非本场生产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本场车辆进入生产区的,必须对车辆进行严格消毒,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必须更换工作衣、帽、鞋,并严格洗手消毒。
  
  第四章 防疫工作
  
  第九条 每年对全场牛群强制进行三次W病免疫。应免牛免疫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免疫后应进行抗体监测。每年进行一次奶牛布氏杆菌病检测,每年进行两次奶牛结核病检测。对于检测中检出的阳性牛,应按沪畜牧办(2001)第63号文处置。对于检出的可疑牛,应进什隔离饲养,经三次复检均为阴性的,方可进入牛群饲养。每年春李对整个牛群进行一次炭疽免疫。12月龄以上,每头注射lml;4-12月龄,每头注射0.5ml。秋季必须进行一次补防。
  
  第十条 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保存疫苗,严禁使用过期、破损、变质的疫苗。为保证免疫质量,应严格操作规范,必须做到一牛一针,注射部位要准确、剂量要足。
  
  第十一条 对瘦弱、患病和怀孕后期的牛只,可延迟免疫接种。免疫接种后如果牛只发生严重反应,可及时用肾上腺素或按使用说明书上指定的方法进行抢救治疗。
  
  第十二条 奶牛场必须建立完善的消毒制度,并有专人负责。选用广谱、高效、低毒消毒药。所有的消毒工作均应在清扫、冲洗的基础上进行。奶牛饲喂的料槽每月进行不少于三次消毒。牛棚内每月进行二次大消毒。牛舍内外每年进行二次刷白消毒。产房每天进行一次消毒。隔离牛舍每次挤奶后消毒。全场的大消毒每季度进行一次,在疫情严重期间,每月进行一次。每年进行二次灭鼠、驱虫工作,建立经常性的灭蚊蝇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奶牛离场出栏和出售,必须由当地兽医部门到场进行产地检疫,并开具产地检疫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出区或出市境。外购牛只必须来自非疫区,由当地兽医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并在本场隔离牛舍内饲养后方可转入生产区。
  
  第十四条 奶牛场一旦发生一类传染病疫情,应立即全场封锁,采取综合性扑疫措施,扑杀病畜和同群畜。原料奶另行处理,不得作消毒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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