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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五条 场兽医应做好防疫记录,完成兽医日志、防检疫记录、消毒记录、疫苗进出库记录、驱虫灭鼠灭蚊蝇记录等。 第十六条 对奶牛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每头奶牛必须加挂免疫标识,建立牛籍卡,做到一牛一卡一号,记录牛只的编号、出生日期、外表、生产性能、免疫、检疫、病历等原始材料。 第十七条 防检疫记录包括免没记录和检疫记录。免疫记录的内容包括疫(菌〕苗名称、免疫接种日期、免疫总数、接种剂量、接种方法、疫(菌)苗批号、责任人签名。检疫记录的内容包括检疫日期、检疫病名、检疫总头数、阴阳性可疑数。疫苗进出库记录的内容包括日期、疫(菌)苗名称、数量、规格、批号、来源(去向)、剩余数。 第十八条 消毒记录的内容包括日期、消毒药名、有效成份、有效成份含量、使用浓度(用水量)、消毒场所、面积、方式、责任人。消毒池和洗手盆等的定量投放消毒药,应记录日期、消毒药名、浓度和投放人姓名。 第六章 报告 第十九条 奶牛如发生重大疫情,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所在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对牛群进行免疫接种的次日,必须将免疫接种的情况报告辖区内畜牧兽医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