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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预算内收入收缴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根据财政部的规定,逐步规范收入退库管理办法。 2.规范预算外收入收缴制度。 (1)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改革现行体制下仍然存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规范收入收缴程序。逐步实现全市所有银行的所有网点都可以代收预算外资金,为缴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是直接缴库。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二是集中汇缴。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三是资金归集。代理银行每日将各分散网点代收的资金实时归集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 四是信息反馈。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收缴收入按照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处、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旬、月)报表的内容包括执收单位名称、项目编码、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代理银行等信息。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按规定向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户收入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2)健全票据管理体系。 预算外资金收入来源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等,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核销等,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应照章纳税。 (3)加强收入收缴监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一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以及票据的监督管理;二是各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三是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资金归集和信息反馈业务;四是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理预算外资金收缴的资金归集业务的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收入收缴的管理,已纳入预算管理,但仍实行集中缴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的收缴,按上述预算外收入收缴程序执行。上述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日内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规范预算内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 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购买性支出又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工资支出是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是指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物品与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是指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 转移性支出分为一般转移支出和专项转移支出。一般转移支出是指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拨付企业的政策性补贴、拨付预算单位的资金和拨付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专项转移支出是指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市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 (2)支付方式。 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内容包括: 一是工资支出以及购买支出,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二是一般转移支出,支付到用款单位。 三是专项转移支出中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短期内直接支付给区财政;将来条件成熟时,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四是专项转移支出中市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五是中央(省)对区的补助支出中的一般转移支出直接支付给区财政;专项转移支出若中央实行直接支付,则不在市级资金拨付流程之内;若中央尚未实行直接支付,则资金直接支付给区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