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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方案 根据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规定以及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网吧”管理的历史和现状,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网吧”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全市“网吧”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的协调、督促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如下: 组长:梁道行 副组长:王敏 刘学强 朱杰峰(市公安局) 徐民奇(市文化局) 王玉生(市工商局)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信息化办、法制局、公安局消防局、通信管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副处长乔智担任,副主任由市文化局文化市场处副处长王卓中、市工商局企管处调研员黄大光担任。 在开展对“网吧”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期间,分别从市文化局(2人)、工商局(2人)、信息化办(1人)、公安局消防局(2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3人)抽调工作人员以及从深圳市保安公司聘用10名保安员组成联合整治办公室。联合整治办公室对无证照“网吧”实行联合清理整顿,对证照齐全和证照不齐的“网吧”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各区应成立由主管领导挂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的清理整顿无证照“网吧”机构,对辖区内无证照“网吧”进行清理整顿。 二、工作步骤和内容 (一)清理整顿阶段(2003年1月2日至2003年1月20日) 1.清理整顿对象:未取得合法证照的“网吧”。 2.执法主体:根据新《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网吧”服务营业场所依法予以取缔。法律文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出具。 3.清理整顿期间所有的罚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没收的设备统一造册报市财政局处理。 (二)重新审核登记阶段(2003年1月21日至2003年2月20日) 1.重新审核登记的对象:依法设立的“网吧”服务营业场所。 2.符合申请重新审核登记条件的“网吧”经营单位,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通过重新审核登记。 3.申请重新审核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具体条件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制定);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装置及附属设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不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设立; (8)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深圳市的布局和总量待省文化厅通知下发后再制定);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不同“网吧”审核登记需要提交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 │材料清单│“网吧”类别│ │├────┬────┤ ││证照齐全│证照不齐│ ├──┬─────────────────────────┼────┼────┤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 2│《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