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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宅局
【发文字号】 深住[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1-03-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5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住宅局创建用户满意住宅工程试行办法》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三)安居房工程必须履行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是符合资质条件,业绩和信誉良好的单位,凡资质不符、信誉较差或在以往的安居房建设中有不良业绩者,一律不得参与投标。招标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确保参与安居房建设的单位必须是资信优良的单位;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项目投资和项目进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计划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为安居房的优质低价创造条件。根据安居房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科学地安排进度计划,找出关键线路,考虑技术和质量对工期的限定,合理安排工期。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要进行有效的监控,对出现的偏差,要分析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调整,直到向用户交付满意的安居房;
  
  (五)认真细致地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重点检查对各种质量通病有无防范措施,能否落实;对目前采用的清水砼楼板和取消内隔墙有无质量保证措施;住宅工程的渗漏水问题能否基本解决。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保证创建“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的安居房的工程质量有可靠的技术保障;
  
  (六)“创建办”要组织对开展创建活动的安居房工程进行定期检查。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情况,检查各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的资质和工作情况,检查各主要工种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施工装备的配置情况等,确保以上各项内容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每个月检查一次现场施工质量情况,检查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检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应该进行招标的设备、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检查是否按工序操作和执行隐蔽检验制度。对易形成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工序要重点检查;
  
  (七)把好竣工验收质量关。在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自检和监理单位验收通过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局“创建办”为我局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机构;为创建“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分为两级,一级以国家现行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图纸等作为验收评定的依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优良等级标准进行验收,达不到优良等级的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必须整改达到优良标准;另一级是以创建“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的有关要求和标准为依据,严格检验工程的达标情况。除了检验工程实体外,还要检查历次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情况以及历次质量检查情况,对工程是否符合“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的标准要作出初步评价。竣工验收以后,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住户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并组织住户对各自的房屋进行检验,检验后住户填写《住户验收初评表》。施工单位必须对住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对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不能通过验收给建设单位和住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要负赔偿责任。自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以后,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住户对住宅进行复验,并填写《住户验收复评表》。住户满意率达不到90%的工程,不能评为“用户满意住宅工程”;
  
  (八)建立安居房建设施工企业档案库。对参加安居房建设的各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的情况、施工机械和装备情况,历次检查的情况,竣工验收的情况,住户满意率的情况,全部建立档案,作为创建“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的评定以及今后我局工程招标时对投标单位的选择依据。对历次检查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也要登记在案,作为结算和相应处罚的依据。为增加安居房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透明度,我局将以适当的方式向住户通报有关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展情况;
  
  (九)安居房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参加创建“用户满意住宅工程”活动,认真向住户解释创建“用户满意住宅工程”活动的意义,争取住户对创建活动的支持和配合,并组织好住户对住宅验收和满意率的评定工作。为解决住户入住后的不规范装修造成住宅质量问题,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大对住户装修的引导和管理力度,并制定相应的公约,防止因装修而造成房屋结构和住宅质量的损害。施工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到底,如确因住户装修造成了质量损害,物业管理单位要负监管不力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物业管理单位要承担10%-30%的施工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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