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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劳社办[2002]31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

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冀劳社(2002)93号)文件精神,省厅决定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点”)实施年审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两定点”年审认证目的。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从今年起,每年第一季度为省直“两定点”年审时间,省劳动保障厅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审验。通过年审认证,促进“两定点”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二、“两定点”年审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内容
  
  1、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医疗保险管理负责人,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设置专门机构,其他的要有医疗保险专(兼)职人员。
  
  2、医疗服务管理情况。认真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备药率,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3、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双方责、权、义务明确,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未出现违规的行为。
  
  4、卫生、药品、物价部门监督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就医未发现医疗责任事故或技术事故,执行国家、省医疗收费标准,药品医疗收费合理,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积极配合医疗保险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6、年内考核、评比结果良好,未出现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通报批评的情况。
  
  (二)定点零售药店年审内容
  
  1、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2、购药服务管理情况。能主动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保证药品质量及医疗保险药品品种备药率。
  
  3、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定点零售药店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双方责、权、义务明确,未出现违规的行为。
  
  4、药品监督、物价部门监督检查情况。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经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年内考核、评比结果良好,未出现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通报批评的情况。
  
  三、年审认证的职责范围
  
  (一)凡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的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参加年度审验。
  
  (二)"两定点”年审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组织落实,年审实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认证,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报告书》、《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报告书》制度。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发证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省厅委托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省直“两定点”由省厅直接年审。
  
  四、年审认证的步骤
  
  (一)年审采取“两定点”自查,省劳动保障厅审定的方式进行。省劳动保障厅审查认证,采取分片集中与单独审核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年审认证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分别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报告书》或《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报告书》(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财务年报表;
  
  (4)卫生、药品监督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需要的其它材料。
  
  2、定点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职工名单;
  
  (6)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两定点”单位分别持《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报告书》或《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报省劳动 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审验,对年度审查合格的定点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在《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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