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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劳社办[2002]31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年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劳动保障厅暂停医疗保险有关业务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一)已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二)年审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
  
  六、定点单位在年审认证过程中未按时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省劳动保障厅将予以公示。
  
  七、年审的要求
  
  (一)“两定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履行接受年审的各项义务,主动提供与审核相关的资料。
  
  (二)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协调配合,结合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工作,做好年审认证,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两定点”,省劳动保障厅可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定点资格。
  
  (三)省直“两定点”单位抓紧准备有关资料,务于2003年1月20日前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报告书》或《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报告书》,连同所需材料报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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