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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年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劳动保障厅暂停医疗保险有关业务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一)已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二)年审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 六、定点单位在年审认证过程中未按时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省劳动保障厅将予以公示。 七、年审的要求 (一)“两定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履行接受年审的各项义务,主动提供与审核相关的资料。 (二)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协调配合,结合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工作,做好年审认证,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两定点”,省劳动保障厅可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定点资格。 (三)省直“两定点”单位抓紧准备有关资料,务于2003年1月20日前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报告书》或《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报告书》,连同所需材料报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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