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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管理,使其在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指依托国际互联网建设的各级政府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窗口,是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政务外网逻辑隔离。政务外网运行政务部门的专业性业务,是互联网政府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及服务的基础,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五条 吉林省政府系统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吉林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 第七条 省政府网站是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中心网站,亦称门户网站。门户网站建设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部门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规划,并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各市州政府应建立本地区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各部门依托门户网站网络资源建设分站,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政务动态信息、便民服务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确保网站信息质量。 第十四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 第十五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按《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要具有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根据信息内容和工作需要、职能特点设置栏目。所设栏目要具有自身特色。 第十八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网页设计应庄重、美观,符合政府形象。 第十九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为各地区、各部门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省政府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做好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专题栏目信息维护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互联网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设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网站建设方案(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网站设备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采编发布与数据更新; (三)负责网站应用项目开发; (四)制定网站管理制度,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互联网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执行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jl.gov.cn,代表吉林省政府机关。 (二)省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省属事业单位及社团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市州政府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汉语拼音缩写。 (四)县(市、区)级政府网站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级缩写+县(市、区)级地名汉语拼音全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