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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各市州、县政府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拼音缩写+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解析,并协助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可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资源建设的省政府部门网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维护: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建设的网站,其网络安全与管理统一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各网站负责本站发布信息的管理维护。各网站应经常监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联系。
  
  部门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工作。网站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更改相应的用户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建设的网站,应采用标准机架式服务器,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规范的服务器运行环境,其他工作由托管单位负责。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应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病毒和防止黑客入侵,确保网页及内容的安全,保障网站的安全可靠运行。
  
  独立建设的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在网络层、应用层、系统层进行安全体系的集成,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和多机制的整体防御和安全体系。安全体系建设要与网站建设同步进行,安全建设投入不少于总投资的15%。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与内部局域网物理隔离。
  
  第六章 电子信箱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门户网站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为政府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电子信箱服务。
  
  第三十条 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维护电子信箱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三十一条 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联系公安机关建立反有害垃圾电子邮件举报、投诉信箱。采取措施控制有害邮件的自动转发,及时过滤,删除网络内有害信息内容,防止有害信息传播,加强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自动采集、自动统计的提醒信息管理系统,用以加强对各网站信息维护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对各网站实行年度评比制度。对在年度评比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问题的网站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关闭其链接:
  
  (一)违反本规定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上网内容错误较多或内容虚假的;
  
  (三)上网内容长期不更新,经提醒仍不改进的;
  
  (四)其他有损于对外形象宣传的不良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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