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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民公发[2001]4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经济委员会(计经委、经贸委),财政局:
  
  
市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制定的《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
  
  
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
  
  (2000年12月2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号)的精神,加快社会福利企业改革步伐,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本市福利企业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根据福利企业特点,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改制,使福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改制的基本原则
  
  坚持福利企业的性质和方向。社会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事关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策。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三、改制形式
  
  社会福利企业在改制中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选择改制形式。改制的主要形式为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公司。
  
  四、改制程序
  
  (一)企业制定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按隶属关系,企业将《企业改制申请》、《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报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县税务机关备案。
  
  (三)按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办法》和《北京市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拟改制企业到工商机关和有关部门办理改制手续。
  
  (四)取得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改制企业名单,由区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予以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继续享受福利企业待遇。
  
  五、政策措施
  
  (一)福利企业改制后,凡符合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改制前减免返还税金形成资产的处置
  
  1.国家对福利企业历年减免返还税金及由此形成的净资产,设置“国家扶持资金”科目单独反映。为便于计算,原则上按改制时评估净资产的25%提取国家扶持资金。历年减免返还税金不足净资产25%的,可按实际减免返还税金提取。国家扶持资金作为股权,参与分红。
  
  2.国有福利企业的国家扶持资金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的国家扶持资金界定为集体资本金。福利企业改制后,国家扶持资金继续由企业使用,民政部门负责监管。
  
  (三)改制时有关资产的处理
  
  1.福利企业改制时,要进行资产评估,核实存量资产。对历史遗留的坏账、呆账及待处理资产损失,报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依次冲销企业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减实收资本。
  
  2.困难福利企业改制前欠发职工医疗费、职工基本工资等,视作企业所欠职工债务,连同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在资产置换收入中一次抵扣或转为职工股金。
  
  (四)改制后社会福利企业利润的分配使用
  
  1.按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可供分配利润的总额提取盈余公积金
  
  (1)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按20%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本企业发展生产。
  
  3.按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5%-10%提取残疾职工保障资金,用于企业弥补残疾人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开支的不足及待困补助。
  
  4.按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提取公益金。
  
  5.其余可供分配利润,按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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