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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2]279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实施名牌战略,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打造信用宁波,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发展培育名牌产品的通知》(甬政发〔1997〕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境内生产并经宁波市名牌产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本办法认定并经市政府审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第三条 管委会由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业与农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及社会团体组成,负责宁波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管委会下设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管委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事务,承担协调、组织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与有关专家组成的专业组。各产品专业组在管委办的组织协调下,根据产品类别确定评价方案,并向管委办报告评价情况和结果。
  
  第五条 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
  
  第六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我市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竞争性行业、整机产品、最终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土特产类产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宁波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
  
  2.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实物质量在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4.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占有率高,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5.已形成适度规模经济,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地方特色产品酌情考虑),并有较强发展后劲;
  
  6.产品有一定批量生产周期,消费类产品须连续稳定生产2年以上,投资类产品须连续稳定生产3年以上;
  
  7.具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发展前景良好;
  
  8.企业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9.企业经济效益好,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全市同行业前茅。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应有相应的种子(种苗、种禽等)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等等级系列标准,并照此实施;
  
  4.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农产品,必须具有明确的适宜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5.批量生产已满3年,粮食作物有10万亩以上种植面积,经济作物有1000亩以上的种植面积;种猪年出售1000头以上,种兔出售5000只以上,种禽年出售1万羽以上;猪产品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禽产品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蜂产品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水产品年产量在100吨以上或产值500万元以上;茶叶年产量5吨以上;花卉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
  
  上述条件中的规模量包括订单农业,但生产单位要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一)使用国(境)外、市外商标的产品;
  
  (二)近两年内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三)用户、消费者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产品;
  
  (四)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尚未获得相应证件的产品;
  
  (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宁波市名牌产品的企业须填写《宁波市名牌产品申请表》,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属企业报送市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或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宁波市名牌产品申请表》后,对照宁波市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预审,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4月底前上报管委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受理的,还需征求当地县(市)、区工业或农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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