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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审核和评价工作: (一)管委办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资格审查后提出入围产品名单; (二)管委办组织产品专业组对入围产品进行现场考核,产品专业组对产品和生产企业作出综合评价,并向管委办提交评审报告; (三)市质监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向管委办提交产品检测审查意见、出口产品质量情况; (四)市工商局负责商标注册审核,并向管委办提交商标审核意见; (五)市质协、消协分别开展市场评价,提供消费者投诉反映和用户使用情况,作出用户满意度评价。 第十二条 管委办综合上述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初选名单提交管委会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管委会审查认定宁波市名牌产品采取表决方式,满足以下条件为表决有效: (一)必须有管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二)参加表决的委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三)管委会主任必须参加。 第十四条 管委会审查认定的宁波市名牌产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推荐。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宁波市名牌产品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铜牌、证书。 第十六条 宁波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在该产品的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宁波市名牌产品字样或标志。 第十七条 宁波市名牌产品在获证后,2年内无质量事故的,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予定期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在宁波市名牌产品中择优推荐浙江名牌、中国名牌产品。 第十九条 宁波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享受市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名牌产品及争创名牌产品的经验,不断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 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 第五章 管理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其宁波市名牌产品称号自动失效。企业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名牌产品字样和标志是产品质量标志。未获得宁波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宁波市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认定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宁波市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有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质监部门将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冒用质量标志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对各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管理。中国名牌、浙江名牌、宁波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按季如实填报《名牌产品跟踪调查表》,作为名牌产品考核评价主要依据。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未按季上报《名牌产品跟踪调查表》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限期补报,逾期未补的,责令暂停使用宁波市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实施年度评价。管委会根据一年来的日常考核,对有效期内的宁波市名牌产品进行评价,对管理放松、质量下降、产销率低、效益亏损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宁波市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铜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宁波市名牌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管委办负责调查。质量事故属生产企业责任的,管委办责令其暂停使用宁波市名牌产品称号,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宁波市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申报名牌产品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取消其认定宁波市名牌产品资格,对已获取宁波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上报市政府予以除名,收回证书、铜牌,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参与宁波市名牌产品推荐、评价、认定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要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严格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评比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名牌产品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