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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10月19日深住[200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由我局依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直接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我局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具体承办我局行政处罚工作,直接对局长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委员由局分管领导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负责人、局领导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其职权如下: (一)对是否立案进行审批: (二)审查行政执法人员呈交的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意见书》; (三)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听证会主持人员的回避; (四)指定听证主持人员; (五)集体讨论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及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决定; (七)提出撤销我局下发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意见; (八)其他应由执法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对于有人举报或我局获悉的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我局职能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需要依法处罚的,予以立案。 第五条 立案的条件: (一)我局职能部门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 (四)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 第六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经处室(职能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我局行政执法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由执法人员直接决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章 调查 第八条 行政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委员会审批立案后,应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指定具体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为2人以上,并应出示证件。 第十一条 调查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如实回答和在笔录上签名。如被调查、询问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应在笔录上注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找到2个以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对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事实签名证实。 第十二条 如对事实进行调查,应制作笔录,记录事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拍照、录像。必要时,应事先找到2个或2个以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 第十三条 调查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处室(职能部门)负责人呈交调查报告及行政处罚意见书,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应及时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四章 告知权利及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报告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听证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书面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执法委员会指定的案件调查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负责调查的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