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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06
【法规编号】 43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油源不足时期油品配售办法


  第 1 条
  
  为因应石油供应不足时期油品配售,特依能源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油品,系指除国防用油外,供左列各用途之石油产品:
  
  一汽车、机器脚踏车用油:汽油、柴油。
  
  二船舶用油:柴油、燃料油、船用燃油、渔船用油。
  
  三航空用油:航空汽油、航空燃油 (即喷射机燃油) 。
  
  四一般用油:供前三款以外用途之汽油、柴油、燃料油、锅炉用油、溶剂类油品及其他燃料类油气产品。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 4 条
  
  油品配售之实施及配售之数量,由中央主管机关综合策划掌理;有关配售业务,授权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油公司) 办理之。
  
  中油公司应根据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配售量,督导所属各地营业单位及民营加油站办理,并将配售量按期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
  
  第 5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视油品供应状况公告油品配售种类。油品配售方式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 6 条
  
  油品用户依本办法配售之油品,一律不得转售或转让。
  
  第 7 条
  
  中央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派员或指定机关调查油品配售与用户使用油品之情形,及检查其有关证件。
  
  第 8 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机器脚踏车,系指领有公路监理机关核发牌照之汽车、机器脚踏车。
  
  未领牌照之车辆,依第五章一般用油之规定办理油品配售。
  
  第 9 条
  
  汽车、机器脚踏车种类及配售油品之优先次序如左:
  
  一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供公共使用之特种车,及各级政府机关之公务用汽车、机器脚踏车。
  
  二公路及市区客运公共汽车。
  
  三营业货车。
  
  四营业小客车。
  
  五机器脚踏车。
  
  六大自用汽车。
  
  七小自用汽车。
  
  八游览车及其他。
  
  第 10 条
  
  汽车用油之配售,汽车所有人应于规定期间内,持行车执照正本及影本一份,向中油公司营业处或指定之加油站请领配油卡 (如附卡) ,中油公司于行车执照加注配油卡编号后,发给同编号之配油卡。汽车所有人凭卡在加油站配购油品,或在营业处配购加油票或提货单。
  
  第 11 条
  
  油品配售初期,中央主管机关得依汽车牌照号码个位数字,区分配售油品之日期,并规定每次每车最高配售限量。汽车所有人应依规定日期及限量内购油。
  
  第 12 条
  
  机器脚踏车用油之配售方式,依照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机器脚踏车牌照号码个位数字,分日限量配售。
  
  第 13 条
  
  每车每月最高配售油品之数量,由中央主管机关依汽车种类及用途分别订定公告之。
  
  先后公告之同一月份配售油品数量不同时,以最后公告者为全月配售限量。
  
  第 14 条
  
  配油卡编号与行车执照上所填配油卡编号不符或涂改者,注销其配油卡。
  
  第 15 条
  
  政府机关之公务车用油,由其所属机关按牌照号码及汽车种类,列册函请中油公司当地营业处发给配油卡。
  
  公路及市区客运公共汽车用油,准用前项规定办理。
  
  第 16 条
  
  汽车用油配售量,按月计算,当月如有剩余未购者,不得移作下月配售。
  
  预购提货单或加油票,限当月提油,逾期应向原发售单位办理延期提货,并抵作次月配购量。
  
  第 17 条
  
  汽车所有人如需变更发卡单位,应向原发卡单位申请转送至移入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第 18 条
  
  汽车配油卡按月发给。汽车所有人应于每月二十日至月底期间内,持行车执照正本及原配油卡,前往发卡单位领取次月份配油卡,逾期不受理。
  
  配油卡遗失时,汽车所有人应于次月一日至五日期间内,持行车执照向发卡单位申请,经查阅发卡记录,确定尚未续领后再发给当月配油卡,逾期不受理。但上月份之配油卡不予补发。
  
  第 19 条
  
  行车执照经公路监理机关换 (补) 发后,汽车所有人应至发卡单位填记配油卡编号。
  
  第 20 条
  
  国内航线之客货运船舶所需油品,由经营船舶之业主或其代理人,依船舶主机马力吨位及其任务,初拟每月或其临时任务航次需油量,填具船舶用油申请书,检同船舶检查证书影印本一份,送请当地航政机关审核后,转请中油公司发给船舶用油配油凭证,依核定量配售。
  
  专供公务使用船舶所需油品,准用前项之规定。
  
  船舶用油配油凭证分正、副两联,正联发给业主,副联由中油公司存查。
  
  第 21 条
  
  船舶配购油品时,应检附配油凭证供中油公司配售单位查对登记。
  
  第 22 条
  
  国际航线之船舶必须加用油品者,由经营船舶之业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国际航线船舶用油申请书,送请加油港口之港务局签证后,持向中油公司配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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