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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住[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0-12-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5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2日深物办[200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投标项目范围
  
  (一)社会物业管理项目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1.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即物业全部自用,不出售,不出租,也不向用户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2.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
  
  前款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二)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必须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深圳市物业管理法规采用公开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报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财政投资的物业招投标工作,由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实施。
  
  二、关于招投标方式
  
  物业管理招投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形式。公开招标在程序方面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招标的应事前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一)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并且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
  
  前款所称议标,是指招标组织者与2家(含2家)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就特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
  
  三、招标组织者资格
  
  开发建设单位须出具开工许可证明材料,并出具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公开招标的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标者资格
  
  必须是持有相应等级的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
  
  五、社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程序
  
  (一)由招标组织者填写《深圳市社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招投标办核准备案;委托市招投标办组织招标活动的,须另行签订委托书;
  
  (二)成立招标机构,由市、区招投标办派员参加;
  
  (三)确定招标方式,制作招标文件;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须报市招投标办审核备案后,提前1个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向符合资质要求的3家(含3家)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报市、区招投标办备案;
  
  (五)接受投标单位申请;
  
  (六)确定投标单位和规定交标日期(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七)组织评委会评标开标。
  
  六、政府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程序
  
  (一)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单位向市招投标办申报;区政府财政投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单位须向区招投标办申报;
  
  (二)市或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标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牵头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由招标办公室人员、开发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招标机构;
  
  (四)开发单位须配合提供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资料;
  
  (五)制作招标文件;
  
  (六)提前1个月在报刊、广播、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七)接受投标申请;
  
  (八)确定参加投标单位并规定交标日期(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九)组织评委会评标开标。
  
  七、组织评委会的原则要求
  
  (一)评委会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二)评委会物业管理专家人数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注1(注1:此句原文为:评委会物业管理专家人数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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