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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02〕26号文件),促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实现我市市场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现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突飞猛进,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商品交易市场规模不大,档次偏低;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管理粗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工商部门在管办脱钩后对市场管理还欠规范等问题。浙政发〔2002〕26号文件总结了我省20多年来市场管理中成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分析了当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提出了加强市场建设宏观调控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狠抓市场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要充分重视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市场管理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市场管理。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要按照文件精神,倡导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公平竞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规范市场发展、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规范、培育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的新思路、新举措,努力提高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规模和档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市场举办者行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市场培育、发展的指导和协调。新建市场应按星级市场的硬件标准建设,市区和重要集镇新建市场,应具备二星级以上市场的硬件标准。原有市场改建、扩建,也应达到相应标准;未达标准的,不得批准设立。 举办市场应当首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初审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市区商品交易市场(除镇、乡、村农贸市场外)和挂市名的所有市场,由市工商局初审,并组织市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场的登记、变更、对外招商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城市规划、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市场,各县(市、区)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整改或予以关闭。对不可以补办手续的无证市场,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关闭。对办理设立登记后满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或市场推位数不足50个有场无市的市场,登记机关可依法注销其登记证。要加快温州商贸城的改造、发展、提高,促其上规模、上档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切实加强对市外市场和在外从事经营活动温州人的沟通和联系,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推销温州产品,为促进“温州人经济”转为“温州经济”提供服务,当好参谋。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以管理促规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投资办市场。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不得投资办市场,已举办的,应当在2003年一季度前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 (一)加强市场举办者主体资格的确认。凡举办市场,都要通过企业法人登记,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原有市场未通过登记的,结合2003年市场年检工作,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二)市场举办者要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契约,依契约对进场经营者经营行为和所出售商品的质量实施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契约的内容按浙政发〔2002〕26号文件执行。 (三)市场举办者应当切实履行服务管理职责,切实承担市场场地、车辆、卫生、消防安全、环保、秩序等责任,并落实相应机构、人员、制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行使物业管理权,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依法管理。 (四)市场举办者可按契约向进场经营户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数额,由市场举办者根据市场实际确定,但每间摊位(按15平方米标准)不得超过2万元。向经营户收取的保证金,要存入银行专户,确保其安全,市场举办者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以监督。原有市场向经营户已收取的保证金超过最高限额的,在2003年内要予以退还。在举办者与经营户中止租赁关系,经营者所售商品的“三包”期限截止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用途主要有:一是经营户不交摊位租金的,可以从中抵扣;二是经营户在市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可扣除一定比例保证金;三是可利用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