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渝公治[2002]222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接上页]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区、县(市)要认真吸取以往屡次清理整治,总留有死角,风头上收敛,风头一过死灰复燃的教训。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办法。要注意制定、修定相关的规章,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保安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保安服务公司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性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人员不得行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保安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所以,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要把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从思想、组织、管理方法上采取具体措施,督促保安服务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保安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区、县(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派出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居民社区、旅游风景区雇用的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防止再发生以保安员自称,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告一段落后,各区、县(市)的整治领导小组或整治办公室,务必于2003年3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汇总后,汇同各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上报公安部。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六支队。联络人:苏陈,秦礼,联系电话:63759455,63745878,63826947(传真)。
  
  附件1: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略)
  
  附件2: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