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7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引导外商投资重点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进一步改善为外商投资的各项服务。一是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凡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基建或技改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生产建设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改由设区市计委或经贸委试行登记制。计委或经贸委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登记书视同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批复文件,企业凭外商投资项目登记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限下基建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省计委只对项目进口设备用汇总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不再对具体设备进口清单加盖骑缝章确认。项目单位在批准的用汇额度内因市场等原因需调整进口设备,由海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予以办理,不需再报省计委重新审核确认。
  
  土地、环保、规划等其它前置审批事项也要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对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电信、商业、外贸、卫生、教育、法律咨询等外商投资重点产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颁布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主动介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推进项目进展。三是对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的重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全过程服务机制,审批、审核部门要做到先期介入,认真会审,简化手续,加快办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项目向开发区聚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开发区作为吸纳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的重要载体作用,对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布局合理、开发实绩好和开发前景广阔的开发区,在用地、资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为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和关联企业项目入区发展,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引导政策和灵活措施,增强对外商的吸引力。在项目用地方面,优先满足其用地需要,并在地价等方面予以优惠;在环境评价方面,外商可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环保部门应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在社会综合环境方面,有条件的开发区可实行“封闭管理、开放营运”,积极进行统一综合执法试点;在规范税外收费方面,有条件的开发区可实行“零费区”的试点。
  
  (四)加强重点产业龙头项目的前期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中介组织的服务作用,深化重点产业龙头项目前期工作。一是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全省2003-2007年重大储备项目准备工作,按产业进行规划,按行业组织调研,对产业和市场进行论证,寻找产业链中市场前景好、配套能力强的项目,编制对外招商资料;继续牵头开展向全社会尤其是现有外资企业征集建设和配套项目,根据外商投资意向以及利用外资领域开放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策划和开发,扩大项目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32号文)要求,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重点产业利用外资;二是有关企业和项目业主要不断深化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外方投资需求和国际惯例编写项目招商资料,大型项目要完成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综合配套政策,增强项目吸引力;三是大力培育和发展项目策划、推介等中介组织,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开展项目、策划和招商推介活动。
  
  (五)抓好以产业链为中心的招商引资。一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重点产业项目招商工作列为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重点来抓,既要采取有效的经济措施,又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协调服务,扎实开展工作。对于省里确定的重点龙头骨干招商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推行从洽谈、引进到履约、报批全过程的优质、高效的服务。对规模较大、关联度高的外资项目要纳入全省重大利用外资项目计划,予以重点扶持;二是抓好以重点产业为中心的产业链的配套招商,引进关联企业配套服务项目,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和技术改造,带动上下游产品发展,延伸产业链;三是实行重点产业龙头项目的招商引资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招商项目推介工作的领导、服务和协调;四是继续做好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福州国际招商月等专项招商活动,筹备做好“项目成果推介会”,大力推介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项目。在巩固东南亚、港澳地区招商的同时,加大对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对台的招商引资力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