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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7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引导外商投资重点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为外资改组改造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各级各部门要把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加快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摆上议事日程。一是创新现有企业机制,适应外商投资方式。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完成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吸引外商投资。对量大面广的国有小型企业,通过改制、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方式,全面对外放开搞活;二是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鼓励境外企业特别是国际大公司、科研机构来闽与现有企业共同举办高新技术企业和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三是抓紧制订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有关实施办法,在对现有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当前我省鼓励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七)积极为外商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金融政策,结合外商投资企业需求,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外商投资我省重点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促进有潜力的产业加快发展。一是积极拓展国际保理、福费廷(Forfaiting)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加强银企协作,鼓励商业银行与信用好、效益高、实力强的外商投资者签订重点产业合作协议,并提供综合授信,在授信额度内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实行利率弹性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对外商投资我省的投资额大、建设期长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石化、电子、机械等主导产业项目,要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积极探索外商投资者以驰名商标、专利权等为质押的新型贷款担保方式。三是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重点项目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帮助企业上市进行直接融资。四是鼓励和引导外商参与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并重点用于投资高新技术等鼓励类重点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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