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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7 条 国防部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或上校,依法办理部本部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8 条 国防部得聘请对国防军事或其他科学有专门研究或经验之人员为顾问。 第 19 条 国防部为处理诉愿案件,设诉愿审议委员会,其委员由参事、有关业务单位主管及部长遴聘之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组成,掌理诉愿业务;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 20 条 国防部因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 21 条 第十四条 至第十七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之文职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22 条 国防部办事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 23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于修正条文公布后三年内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