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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02]132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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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持证人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可按规定参与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活动。
  
  第二十条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入读本市幼儿园、小学、初中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免缴借读费,并可以报考本市高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可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或外籍人士,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为持证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持证人,可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可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或外籍人士,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证人可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障项目。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与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持证人在本市购房时,可以申请与本市居民相同金额的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
  
  第二十五条 持证的境内人士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手续;持证半年以上者,可按照有关规定,凭《居住证》申请办理赴港澳台多次往返通行证件。
  
  第二十六条 持证的境外人士可以持本人纳税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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