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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铨叙部组织法


  第 1 条
  
  铨叙部掌理全国公务员之铨叙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
  
  第 2 条
  
  铨叙部设左列各司、室:
  
  一法规司。
  
  二铨审司。
  
  三特审司。
  
  四退抚司。
  
  五人事管理司。
  
  六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
  
  七总务司。
  
  八秘书室。
  
  第 3 条
  
  法规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规之综合规划研究及审议事项。
  
  二关于人事制度资料之搜集、编译、研究事项。
  
  三关于各机关组织法规之职称、官等、职等及各职称分列不同官等员额比例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各机关职务之归系列等及其标准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人事机构设置及变更审核事项。
  
  六关于公务员服务、差假事项。
  
  七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八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第 4 条
  
  铨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人员任免、升降、迁调及转调之铨叙审定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叙级及叙俸之铨叙审定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
  
  四关于公务员褒奖、激励有关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俸给法制之研拟事项。
  
  六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 5 条
  
  特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关务、政风、公营事业等人员任免、升降、迁调及转调之铨叙审定事项。
  
  二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关务、政风、公营事业等人员叙级、叙俸及叙资之铨叙审定事项。
  
  三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关务、政风、公营事业等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
  
  四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 6 条
  
  退抚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人员保险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退休审核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抚恤审核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福利事项。
  
  五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 7 条
  
  人事管理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人事管理人员任免、叙级、叙俸、考核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人事管理人员工作督导及通讯会报事项。
  
  三关于公务员人事资料之搜集、查证、登记、处理及统一管理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力调查评估及人才储备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事项。
  
  六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行政院所属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员之派免、迁调,应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会商铨叙部。
  
  第 8 条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书之收发、分配、缮校、印信典守及部令发布事项。
  
  二关于档案管理事项。
  
  三关于经费之出纳保管事项。
  
  四关于事务管理及公产、公物保管事项。
  
  五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机要文件之处理、保管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复核、汇呈事项。
  
  三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业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四关于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划、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新闻发布、公共关系联系事项。
  
  六关于施政计划及各项工作管制考核事项。
  
  七关于文书稽催查询事项。
  
  八不属于各司、会、室主管事项之分办。
  
  九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 10 条
  
  铨叙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政务次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 11 条
  
  铨叙部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六人至八人,司长七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研究委员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副司长七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七人至九人,高级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视察七人至十一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视察四人,秘书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分析师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一百零一人至一百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管理员二人,助理员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设计师一人,管理员一人,助理员二十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书记三十三人至三十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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