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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主管全国环境保护行政事务。 第 2 条 本署对于直辖市、县 (市) 环境保护机关执行本署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 3 条 本署就主管事务,对于直辖市、县 (市) 政府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或应执行法令而不执行者,得报请行政院停止、撤销或处理之。但情事紧急时,本署得发布署令先行停止、撤销或处理之。 第 4 条 本署设左列各处、室: 一综合计划处。 二空气品质保护及噪音管制处。 三水质保护处。 四废弃物管理处。 五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 六管制考核及纠纷处理处。 七环境监测及资讯处。 八秘书室。 第 5 条 综合计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环境保护政策、方案、法规之研订、策划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年度施政计划及报告之汇编事项。 三关于自然保育之规划、联系、推动及协调事项。 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之策划、推动、辅导、监督及评估报告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环境保护之研究发展事项。 六关于环境保护年鉴、年报之汇编事项。 七关于环境保护人员之培训事项。 八关于环境保护之教育及宣导事项。 九关于国际合作之策划、推动及协调事项。 一○关于环境保护团体与事业之联系、监督及辅助事项。 一一关于其他综合性环境保护计划事项。 第 6 条 空气品质保护及噪音管制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空气品质保护及噪音、振动管制之政策、法规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噪音、振动管制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恶臭及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防治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四关于交通工具空气污染防治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五关于非属原子能游离辐射污染之辐射污染防治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六关于其他空气品质保护及噪音、振动管制事项。 第 7 条 水质保护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水质保护政策及法规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废水、污水排放、管制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地面水、地下水、地盘下陷污染防治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四关于海洋污染防治之策划、指导、监督或执行事项。 五关于污水放流海洋之指导及监督事项。 六关于其他水质保护事项。 第 8 条 废弃物管理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废弃物管理与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及法规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一般废弃物管理与土壤污染防治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事业废弃物管理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四关于废弃物投弃海洋之管制事项。 五关于其他废弃物管理及土壤污染防治事项。 第 9 条 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环境卫生管理政策及法规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环境卫生管理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天然灾害环境污染防治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四关于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政策、法规之研订及毒性化学物质之管制事项。 五关于环境毒物之研究及调查事项。 六关于环境卫生用药及环境卫生用生物制剂之管制事项。 七关于其他环境卫生及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事项。 第 10 条 管制考核及纠纷处理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环境保护事务之经常调查及报告事项。 二关于直辖市、县 (市) 执行环境保护事务之考核事项。 三关于环境保护纠纷事件鉴定、处理之法规研订事项。 四关于重大环境保护纠纷事件之协助鉴定、处理及申诉事项。 五关于环境保护事件处理之追踪、考核事项。 六关于环境污染源管制之复查事项。 七关于其他环境保护事务之执行、考核及纠纷处理事项。 第 11 条 环境监测及资讯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环境品质监测之策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二关于环境保护资讯系统之策划、运用、审查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环境品质监测系统之操作及维护事项。 四关于环境品质监测资料之分析、处理、判定、公告、保管及运用事项。 五关于环境品质警报发布之指导及监督事项。 六关于其他环境保护监测及资讯事项。 第 12 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书之收发、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三关于经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四关于财产及物品之保管事项。 五关于事务及其他不属各处、室事项。 第 13 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特任,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署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