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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交通部为办理铁路改建工程,特设铁路改建工程局 (以下简称本局) ,其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铁路改建工程之综合规划财源筹措方案及财务计划之拟订等事项。 二铁路改建工程之地面与地下空间之利用与规划、工程检核、工程材料之采购管理及检验、购地暨公共设施、房屋、用地取得等事项。 三铁路改建工程之工程结构、测量、轨道、设计、审核、施工监工及品质管制等事项。 四铁路改建工程之电车线、号志、电讯、电力干扰、机务机械、通风、照明等设备之规划、设计、审核、施工监工及品质管制等事项。 五铁路改建工程之发包、签订合约、计算工程付款及竣工结算等事项。 六铁路改建工程之道路管制、封锁、改道、运转、运输等之规划与协调;铁路行车运输设备、运转、调度、营业之规划、协调及制订规范程 序等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档案、庶务、出纳、印信、公共关系、法律事务、工友管理、车辆管理、医疗及不属其他各组室等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三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组长、副总工程司、主任、副组长、秘书、科长、工程司、组员、技术员、绘图员、书记。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称,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编制表 (核定本) │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局长│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三职等办理。│ ├─────┼─────┼───┼──────────────┤ │副局长│简派│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 (二) │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简派第十三│ ││││职等办理。│ ││││二内二人由其他相关机关人员│ ││││兼任。│ ├─────┼─────┼───┼──────────────┤ │总工程司│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 ││││等办理。│ ├─────┼─────┼───┼──────────────┤ │主任秘书│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一职等办理。│ ├─────┼─────┼───┼──────────────┤ │组长│简派│四│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一职等办理。│ ├─────┼─────┼───┼──────────────┤ │副总工程司│简派│二│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 ││││等办理。│ ├─────┼─────┼───┼──────────────┤ │副组长│简派│四│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办理。│ ├─────┼─────┼───┼──────────────┤ │主任│荐派至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 │科长│荐派│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