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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

[接上页]

  ├─────┼─────┼───┼──────────────┤
  
  │秘书│荐派│三││
  
  ├─────┼─────┼───┼──────────────┤
  
  │工程司│荐派│七七│内一二人得列简派。│
  
  ├─────┼─────┼───┼──────────────┤
  
  │组员│委派或荐派│一五││
  
  ├─────┼─────┼───┼──────────────┤
  
  │技术员│委派或荐派│一一三││
  
  ├─────┼─────┼───┼──────────────┤
  
  │绘图员│委派│一○│内五人得列荐派。│
  
  ├─────┼─────┼───┼──────────────┤
  
  │书记│委派│四││
  
  ├─┬───┼─────┼───┼──────────────┤
  
  │人│主任│荐任至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事││││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室││││,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
  
  ││组员│委任至荐任│三││
  
  │├───┼─────┼───┼──────────────┤
  
  ││书记│委任│一││
  
  ├─┼───┼─────┼───┼──────────────┤
  
  │会│会计主│荐任至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计│任│││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室││││,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
  
  ││组员│委任或荐任│六││
  
  │├───┼─────┼───┼──────────────┤
  
  ││书记│委任│二││
  
  ├─┼───┼─────┼───┼──────────────┤
  
  │政│主任│荐任至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风││││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室││││,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
  
  ││组员│委任或荐任│一││
  
  │├───┼─────┼───┼──────────────┤
  
  ││书记│委任│一││
  
  ├─┴───┼─────┴───┼──────────────┤
  
  │合计│二七○ (二) ││
  
  ├─────┴─────────┴──────────────┤
  
  │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
  
  │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表列人员除副局长两人兼任外,其他人员必要时亦得兼任│
  
  │。│
  
  └──────────────────────────────┘
  
  第 11 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置顾问十人至十四人,由专家或有关机关人员兼任,协助办理工程技术与管理及财务法律问题等事项。
  
  第 12 条
  
  本局得视工程业务需要,报经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专业工程队及施工所,每队、所各置队长、主任一人,由本局相当工程人员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局所定员额内派充之,或依需要洽由有关机关人员调兼之。
  
  第 13 条
  
  本局得为办理地区工程处业务需要,层报行政院核准设立工程处。
  
  第 14 条
  
  本局及各工程处于工程完成后裁撤。
  
  第 15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6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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