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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秘书│荐派│三││ ├─────┼─────┼───┼──────────────┤ │工程司│荐派│七七│内一二人得列简派。│ ├─────┼─────┼───┼──────────────┤ │组员│委派或荐派│一五││ ├─────┼─────┼───┼──────────────┤ │技术员│委派或荐派│一一三││ ├─────┼─────┼───┼──────────────┤ │绘图员│委派│一○│内五人得列荐派。│ ├─────┼─────┼───┼──────────────┤ │书记│委派│四││ ├─┬───┼─────┼───┼──────────────┤ │人│主任│荐任至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事││││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室││││,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 ││组员│委任至荐任│三││ │├───┼─────┼───┼──────────────┤ ││书记│委任│一││ ├─┼───┼─────┼───┼──────────────┤ │会│会计主│荐任至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计│任│││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室││││,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 ││组员│委任或荐任│六││ │├───┼─────┼───┼──────────────┤ ││书记│委任│二││ ├─┼───┼─────┼───┼──────────────┤ │政│主任│荐任至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风││││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室││││,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 ││组员│委任或荐任│一││ │├───┼─────┼───┼──────────────┤ ││书记│委任│一││ ├─┴───┼─────┴───┼──────────────┤ │合计│二七○ (二) ││ ├─────┴─────────┴──────────────┤ │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 │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表列人员除副局长两人兼任外,其他人员必要时亦得兼任│ │。│ └──────────────────────────────┘ 第 11 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置顾问十人至十四人,由专家或有关机关人员兼任,协助办理工程技术与管理及财务法律问题等事项。 第 12 条 本局得视工程业务需要,报经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专业工程队及施工所,每队、所各置队长、主任一人,由本局相当工程人员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局所定员额内派充之,或依需要洽由有关机关人员调兼之。 第 13 条 本局得为办理地区工程处业务需要,层报行政院核准设立工程处。 第 14 条 本局及各工程处于工程完成后裁撤。 第 15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6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