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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交通部为办理铁路改建工程,特设铁路改建工程局 (以下简称本局) ,其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铁路改建工程之综合规划财源筹措方案及财务计划之拟订等事项。
  
  二铁路改建工程之地面与地下空间之利用与规划、工程检核、工程材料之采购管理及检验、购地暨公共设施、房屋、用地取得等事项。
  
  三铁路改建工程之工程结构、测量、轨道、设计、审核、施工监工及品质管制等事项。
  
  四铁路改建工程之电车线、号志、电讯、电力干扰、机务机械、通风、照明等设备之规划、设计、审核、施工监工及品质管制等事项。
  
  五铁路改建工程之发包、签订合约、计算工程付款及竣工结算等事项。
  
  六铁路改建工程之道路管制、封锁、改道、运转、运输等之规划与协调;铁路行车运输设备、运转、调度、营业之规划、协调及制订规范程
  
  序等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档案、庶务、出纳、印信、公共关系、法律事务、工友管理、车辆管理、医疗及不属其他各组室等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三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组长、副总工程司、主任、副组长、秘书、科长、工程司、组员、技术员、绘图员、书记。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称,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编制表 (核定本) │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局长│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三职等办理。│
  
  ├─────┼─────┼───┼──────────────┤
  
  │副局长│简派│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 (二) │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
  
  ││││未规定前,暂以简派第十三│
  
  ││││职等办理。│
  
  ││││二内二人由其他相关机关人员│
  
  ││││兼任。│
  
  ├─────┼─────┼───┼──────────────┤
  
  │总工程司│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
  
  ││││等办理。│
  
  ├─────┼─────┼───┼──────────────┤
  
  │主任秘书│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一职等办理。│
  
  ├─────┼─────┼───┼──────────────┤
  
  │组长│简派│四│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一职等办理。│
  
  ├─────┼─────┼───┼──────────────┤
  
  │副总工程司│简派│二│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
  
  ││││等办理。│
  
  ├─────┼─────┼───┼──────────────┤
  
  │副组长│简派│四│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职等办理。│
  
  ├─────┼─────┼───┼──────────────┤
  
  │主任│荐派至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
  
  ││││,暂以荐派第九职等至简派第十│
  
  ││││职等。│
  
  ├─────┼─────┼───┼──────────────┤
  
  │科长│荐派│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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