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东部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东部工程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下列事项:
  
  一财务计划、工程综合业务与整体规划及评估等事项。
  
  二桥隧、路线、建筑等工程之设计及审核事项。
  
  三工程之招标、计价审核、施工考核与品质管制、资料统计、保管及用地取得等事项。
  
  四施工机具材料之采购、调拨、储运及管理等事项。
  
  五旧线重轨化、新线暂道铺设及施工期间相关铁路行车协调等事项。
  
  六电车线、变电设备与其他有关电务工程之规划、设计、审核、施工监督、验收及材料检验等事项。
  
  七号志、电讯、照明与其他有关电务工程之规划、设计、审核、施工监督、验收及材料检验等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七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档案、庶务、研考、工友管理、车辆管理、公共关系、新闻联系及不属其他各课事项。
  
  第 5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承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三人,襄理处务。
  
  第 6 条
  
  本处置主任工程司、课长、室主任、正工程司、秘书、专员、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程员、助理工程员、课员、办事员、监工员、书记。
  
  第 7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课员、办事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课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办事记,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第 10 条
  
  本处得视工程业务需要,陈报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工程段、队,并各置段长、队长暨副段长、副队长、分段长、分队长,其人员均由本处所定员额内调配或依需要洽由交通部及其所属机关 (构) 人员调兼之。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称,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东部工程处编制表 (核定本) │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处长│简派│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
  
  ││││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三”未规定前│
  
  ││││,暂以简派第十一职等办理。│
  
  ├─────┼─────┼───┼──────────────┤
  
  │副处长││ (三) │二名由相关机关人员兼任,一人│
  
  ││││由处本部专任正工程局兼任。│
  
  ├─────┼─────┼───┼──────────────┤
  
  │主任工程司││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长级│
  
  ││││、高员级正工程司兼任。│
  
  ├─────┼─────┼───┼──────────────┤
  
  │正工程司│荐派│十│一专任正工程局中,三人得列│
  
  │││ (二五│简派第十职等。│
  
  │││–三一│二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
  
  │││) │长级、高员级正工程司、副│
  
  ││││工程司、帮工程司兼任。│
  
  ├─────┼─────┼───┼──────────────┤
  
  │课长││ (七) │三人由处本部专任正工程司兼任│
  
  ││││,四人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
  
  ││││副长级、高员级正工程司、副工│
  
  ││││程司、帮工程司兼任。│
  
  ├─────┼─────┼───┼──────────────┤
  
  │室主任│荐派│ (一) │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高员级│
  
  ││││专员、课员兼任。│
  
  ├─────┼─────┼───┼──────────────┤
  
  │秘书│荐派│一│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高员级│
  
  │││ (一) │课长、专员、主任课员、课员兼│
  
  ││││任。│
  
  ├─────┼─────┼───┼──────────────┤
  
  │专员│荐派│五│由相关机关荐任 (派) 或副长级│
  
  │││ (二) │、高员级所长、副处长、课员兼│
  
  ││││任。│
  
  ├─────┼─────┼───┼──────────────┤
  
  │副工程司│荐派│二○│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
  
  │││ (四二│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