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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颁布时间】 2003-06-23
【实施时间】 2003-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6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邮政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设置配套邮政服务网点及信报箱、信报箱群或收发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邮政企业委托擅自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由邮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侵占、哄抢、破坏邮政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经核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在运邮途中违反规定私自载物搭乘的,按邮政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邮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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