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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3-06-20
【实施时间】 2003-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6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为规范我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加强管理与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院《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
  
  第四条 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
  
  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
  
  第六条 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 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院委托拍卖物品的竞买活动。如违反本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九条 本院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由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院选定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出具体要求,公开接受申请。评估、拍卖机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估、拍卖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不实,一经发现,本院将不接受其申请或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接受本院评估、拍卖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拍卖机构的特种经营许可证;
  
  (3)专职专业人员;
  
  (4)固定的经营场所;
  
  (5)拍卖文物、文化艺术品等国家规定专营物品的专营许可证;
  
  (6)符合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由督导室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本院接受申请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和选定。
  
  第十五条 督导室经审查后,依据择优原则确定预选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被选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向本院签订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估、拍卖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3)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赠送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贿赂本院工作人员;
  
  (4)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评估或拍卖,接受本院监督;
  
  (5)评估机构必须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
  
  (6)申请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无误;
  
  (7)其他应当承诺的事项。
  
  违反承诺的取消接受本原委托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选定后,以抽签方式确定其排列顺序。
  
  第三章 评估的委托
  
  第十八条 评估由本院业务部门决定。凡本院委托拍卖的财产,必须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机构且不违法的,经本院业务部门审查后可予照准。但选定的评估机构,须在本院的定点机构范围内。
  
  第二十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本院按本《细则》的规定予以指定。
  
  第二十一条 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交评估费。由法院决定进行评估的,由当事人预交评估费。
  
  执行案件的评估费由被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支付能力的,由申请人先行支付,最后在执行款额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需本院指定评估机构的,由业务部门填写《委托评估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国有和社会法人股的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督导室以定期抽签的方式确定具体委托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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