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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3]180号
【颁布时间】 2003-06-17
【实施时间】 2003-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7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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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
  
  │││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
  
  │││拍卖纠纷│
  
  ││├────────────────┤
  
  │││互易纠纷│
  
  │├─────────┼────────────────┤
  
  ││供用电、水、气、热│供用电合同纠纷│
  
  ││合同├────────────────┤
  
  │││供用水合同纠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供用热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一般借款合同纠纷│
  
  │├─────────┼────────────────┤
  
  ││借用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
  
  │├─────────┼────────────────┤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
  
  ││承揽合同纠纷│一般加工合同纠纷│
  
  ││├────────────────┤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
  
  │││定做合同纠纷│
  
  ││├────────────────┤
  
  │││修理合同纠纷│
  
  ││├────────────────┤
  
  │││一般复制合同纠纷│
  
  ││├────────────────┤
  
  │││印制合同纠纷│
  
  ││├────────────────┤
  
  │││测试合同纠纷│
  
  ││├────────────────┤
  
  │││检验合同纠纷│
  
  ││├────────────────┤
  
  │││其他承揽合同纠纷│
  
  │├─────────┼────────────────┤
  
  ││委托合同纠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
  
  │││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
  
  ││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
  
  │├─────────┼────────────────┤
  
  ││担保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
  
  │││一般抵押合同纠纷│
  
  ││├────────────────┤
  
  │││质押合同纠纷│
  
  ││├────────────────┤
  
  │││留置合同纠纷│
  
  ││├────────────────┤
  
  │││定金合同纠纷│
  
  │├─────────┼────────────────┤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电信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
  
  │├─────────┼────────────────┤
  
  ││邮政合同纠纷│邮政合同纠纷│
  
  │├─────────┼────────────────┤
  
  ││演出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
  
  │├─────────┼────────────────┤
  
  ││服务合同纠纷│一般服务合同纠纷│
  
  ││├────────────────┤
  
  │││旅游合同纠纷│
  
  ││├────────────────┤
  
  │││物业管理纠纷│
  
  └────┴─────────┴────────────────┘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规定所称的“民一庭”、“民二庭”分别对应原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
  
  2.本规定划分标准依次是:主体标准、性质标准、领域标准和传统标准。其中主体标准和性质标准是主要标准,领域标准和传统标准是辅助性标准。
  
  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案件案由,在确定审判庭时,首先按照本规定寻找最相近的案由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主体标准和性质标准确定,如两种标准发生冲突,以性质标准为准。例如: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时,按照主体标准应由民一庭审理,但按照性质标准,则应由民二庭审理,此纠纷应由民二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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