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丽政办发[2006]93号
【颁布时间】 2006-05-24
【实施时间】 2006-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7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审验或审批营业执照等证件时,核查其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有关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审批;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流动人口工商户和经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限制和处罚;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流动人口经商人员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工作。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及时向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帮助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或审验卫生许可证、医疗许可证等证件时,核查其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有关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审批。
  
  宣传部门职责:组织、指导新闻、广电等部门,利用大众传媒和基层文化站(所)等宣传阵地,广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教育规划,纳入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社和十星级文明户的指标体系。
  
  人事部门职责:在审核、审批干部招聘、录用、实行行政奖励等工作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察依据;从外地调入和聘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检查其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证明;核查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建设部门职责:在为外地施工单位审批工程项目时,核查其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有关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审批;督促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和工程建设法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督促工程建设法人在雇用、招用流动人口时,核查其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督促补办并及时向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依法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或工程建设法人给予处理。
  
  经济部门职责: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督促所辖企业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在雇用、招用流动人口时,核查其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不雇用、不招用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流动人口;督促企业业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招用、雇用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义务的企业给予处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审批务工、就业许可证等证件时,核查其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有关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审批;督促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雇主在介绍用工或者招用、雇用流动人口时,核查其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督促补办并及时向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招用、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介绍用工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农业部门职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在为集体外出务工人员办理务工手续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工作,对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外出务工手续。
  
  文化部门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文化产业许可证时,核查其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有关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审批;敦促基层文化单位,在组织文艺演出或者举办“三下乡”活动时,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民政部门职责: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和发展规划,纳入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流动人口婚姻登记管理,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查验其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对没有相关证明的,不予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