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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发展,建立一支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深入、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粤卫〔2004〕193号)和《深圳市2004-2010年全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深卫发〔2004〕106号),特制定《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全市按广东省统一要求,实行“五个统一”(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二、建立“培训计划年初上报、培训前审核备案、培训后总结汇报考评”制度。我市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机构或各区卫生局在每年12月底前要将下一年培训工作计划报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展每项培训前需将培训具体实施方案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并在培训项目结束一周内将培训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要求做好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并将培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卫生部《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为加快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发展,培养一支思想和技术过硬、适应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全科医师、社区护理等专业技术队伍,确保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科医学是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提供连续、综合、便捷的基本卫生服务的新型医学学科。全科医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应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开展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卫生技术人才。 第三条 全科医学培训对象是从事或即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取得其它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 第四条 培训目标:通过对我市已从事或即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贯彻执行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明确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义,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能初步掌握社区卫生服务、全科医学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全科医疗服务的特点,提高防治社区常见疾病和解决社区健康问题的能力。 3、具备全科医学思维能力和诊疗策略,能在社区卫生服务实践中自觉运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在社区开展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维护和促进社区人群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社区提供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以适应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处室领导及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领导组成。其职能是: 1、研究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 2、研究和提出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3、制定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成员由科教处、基层卫生与妇幼处及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人员组成。其职能是: 1、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负责各区培训站的资格审查。 3、负责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的资格审查。 4、负责全市全科医学各类培训的规划制定及各类培训的审核、监督、评价等。 5、负责对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各区培训站及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的建设进行评估检查。 第七条 “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挂靠在深圳市医学培训中心,在市卫生局的领导和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承担全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具体事务,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