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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全科医学各类人员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2、组织全科医学师资队伍。 3、指导各区培训站工作,指导和协调各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的教学工作。 4、安排培训人员的临床和社区实践。 5、开展全科医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等。 第八条 各区卫生局可设立相应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监督、组织、评价等。 第九条 有条件的区,申请并经市卫生局审查后可设立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站,培训站的职能是: 1、协助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在本辖区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 2、组织本辖区全科医学各类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的全科医学各类培训。 3、协助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作好培训人员的临床和社区实践安排。 第十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本机构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计划制定、经费预算、培训人员安排等。 第十一条 设立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设置标准按卫生部《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基本要求》执行,主要设在二级甲等或县级及以上医院,按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承担全科医学临床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设立全科医学社区培训基地,设置标准按卫生部《全科医学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执行,主要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承担全科医学社区实践任务。 第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须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并备案,未经市卫生局批准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从事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年初上报、培训前审核备案、培训后总结汇报考评”制度。我市各级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机构在每年十二月底前要将下一年培训工作计划报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展每项培训前需将培训具体实施方案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并在培训项目结束一周内将培训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单位要为参加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并按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培训期间享受与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后,有义务更好地为社区卫生服务。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形式 第十六条 全科医学教育培训的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性质进行分类培训,主要有: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等。 第十七条 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分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学研究生教育。对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医学本科生,按照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进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使其达到全科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标准,或通过与高等医学院校合作培养全科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使其成为社区卫生服务团队的学科骨干。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是建立我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体系的核心,从长远看,这是我市培养全科医师的主渠道。 第十八条 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对从事或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按照卫生部《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方式进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经省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获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对从事或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护士也可采取岗位培训的方式以适应社区护士岗位的需求。在现阶段应把岗位培训作为重点,以适应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迫切需要,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已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科医师或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对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取得全科医师或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全科医学专业领域及相关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培训,以保持其专业水平的先进性和服务的高水平。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及自学、进修、撰写论文和专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