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3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27章 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


  本条例旨在为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
  
  [1967年9月22日]
  
  (本为1967年第54号)
  
  第1027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
  
  第1027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废除的条例”(repealed Ordinance) 指《香港基督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第1027章,1964年版);
  
  “合一堂”(Hop Yat Church) 指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整体,包括合一堂的所有教堂、学校及其他机构以及当其时它们各自的成员;
  
  “牧师”(ministers)、“宣教师”(preachers) 分别指当其时受雇于合一堂的牧师及宣教师;
  
  “法团”(Corporation) 指由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团体;
  
  “章程”(constitution) 指获合一堂的成员按照当其时有效的合一堂章程所不时批准的合一堂章程;
  
  “单位堂”(Unit Church) 指合一堂的任何教堂机构;
  
  “单位堂堂会”(Council of a Unit Church) 指法团的任何单位堂当其时的堂会;
  
  “管业委员会”(Properties Management Committee) 指法团当其时的管业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香港基督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乃“Hop Yat Tong Church of Christ Hong Kong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第1027章  第3条成立为法团
  
  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当其时的堂代表会为一个法人团体(以下称为“法团”),须以“The Council of Representatives of Hop Yat Church of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的名称命名,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及审裁处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必须备有和可以使用法团印章,亦可以不时按法团认为适合而破毁、更改、改变和重新制造法团印章。
  
  第1027章  第4条法团的权力
  
  法团有全面的权力─
  
  (a)管理、管治和经办香港合一堂、九龙合一堂、九龙合一堂学校、合一堂幼稚园及合一堂启智学校;
  
  (b)设立、管理、管治和经办一间或多于一间的诊所、医院、教堂、学校或教育或慈善机构,视乎法团认为适合而定;
  
  (c)获取、购买、取得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 (由1974年第74号第3条修订)
  
  (d)以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取任何性质或种类的货品及实产;
  
  (e)将款项以存款于香港的任何银行的方式投资,或投资于任何政府债券,或投资于香港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任何法团或公司的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
  
  (f)按法团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当其时归属法团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资金、股份、证券、保证、船只、货品或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出、按揭、批租、出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g)为任何慈善目的而作为任何财产或款项的保管受托人或管理人;
  
  (h)接受为法团的所有或任何目的而作出的馈赠、捐款及捐赠;
  
  (i)向任何慈善组织或就任何教育目的而捐助和批给捐款;
  
  (j)将法团所获取或法团具有权益的任何土地单独或与其他人或其他人等共同发展与利用,尤其以如下方式发展与利用:将它们整理和准备作建筑用途、建造建筑物,将建筑物改建、拆毁、装饰、保养、装置设备和改善;以及进行种植、铺路、敷设排水系统、农业、栽植和以租地建筑契或建筑协议出租,以及按法团认为适合或合宜的方式或条款及条件贷款予建筑商、发展商、承建商、土地投资公司、土地按揭公司、屋宇房地产公司、银行、融资人、拥有人、承租人,租客及其他人,以及与他们订立合约和作出各种安排;以及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部申请和取得命令,以及同意和支付该条例所指的审裁处所建议或命令作出的赔偿; (由2002年第32号第40条修订)
  
  (k)按法团认为适合的条款借入款项,以及以公开或私人募集款项的方式筹集款项;及
  
  (l)概括而言,办理看来在法团目标及宗旨方面属附带的其他事情,或办理看来有助于该等目标及宗旨的其他事情。
  
  第1027章  第5条财产的归属
  
  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
  
  (a)附表第2栏所指明的各块或各幅土地,连同所有属于该等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须归属法团,年期为附表第3栏相对该项所指明的官契及批地条件各自订立的年期的剩余未届满年期,但须缴付该等官契及批地条件所保留与载录的租金和履行该等官契及批地条件所保留与载录的契诺及条件;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