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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3856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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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第1014A章 英语圣公会信托(堂议会)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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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驻堂圣品人或主管圣品人如出席会议,则须担任会议的主席,如他们没有出席,则出席的投票人须互选主席以主持会议,但如主席属圣品人,则他在堂议会的选举中并没有投票权(投决定票除外)。
  
  (6)(a) 候选人须获一名投票人提名和另一名投票人和议,而提名及和议须
  
  以在会议前先向会议召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作出,或在会议上
  
  作出。
  
  (b)如获提名的候选人数目较席位空缺数目为多,则须在会议上进行选举,除非有最少3名出席的投票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则作别论。
  
  (c)在每次选举中,名册上每名投票人的选票数目与候选人的数目相同,但一名投票人不得对任何一名候选人投超过一票。
  
  (d)如出现票数均等而需要投决定票,则主持选举的人得投决定票。
  
  (e)主持选举的人须随即公布选举结果,并须将结果的通知张贴在教堂的正门或正门附近,通知须在选举日期之后一直张贴不少于14天。
  
  第1014A章 第18条上诉
  
  上诉
  
  任何针对投票人名册的登记或投票的准许或拒准的上诉,或针对选举结果报告的上诉,须在该准许或拒准或结果(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公布日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驻堂圣品人提出。堂议会须组成一个委员会,而任何上诉均须由委员会指派的2名或以上的委员会成员考虑和决定,其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第1014A章 第19条引称
  
  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英语圣公会信托(堂议会)规例》。
  
  第1014A章附录
  
  [第6及8条]
  
  堂议会的程序规则
  
  1. 堂议会会议
  
  每个堂议会每年须召开会议不少于4次。会议须由主席召开,如会议次数不超过4次,则须尽可能每季召开一次。
  
  2. 召开会议的权力
  
  主席可随时召开堂议会会议。如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堂议会成员为此目的签署请求书,而主席收到请求书后7天内拒绝或忽略照办,则该等成员可随即召开会议。
  
  3. 开会通知
  
  除第7段另有规定外,堂议会会议的通知须在开会之前最少10整天张贴在教堂正门或正门附近,通知上须载明拟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并须由堂议会主席或召集会议的人签署,或由代表堂议会主席或召集会议的人。
  
  4. 动议事项通知
  
  堂议会成员可随时将动议事项的书面通知送交秘书。会议通知须在每次开会之前不少于7天送交堂议会的每名成员,通知上须载明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并须由秘书或代表秘书签署。通知亦须载有会议议程,其中包括秘书已接获通知的任何动议。
  
  5. 会议法定人数及议程
  
  除非出席堂议会会议的人数是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以上,否则会议不得处理任何会务。又除非获四分之三的出席成员同意,否则会议不得处理没有在议程载明的事项。
  
  6. 议事程序
  
  堂议会会议须按照议程所列明的次序处理会议事项,但如堂议会藉通过决议另有决定则除外。
  
  7. 以短时间的通知召开紧急会议
  
  如有突发紧急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堂议会即时采取行动,则主席可在给予有关堂议会的成员不少于3天的书面通知下召开会议,但在此等会议中,处理会务所需的会议法定人数为有关堂议会当其时的成员的过半数,而且除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所指明的事项外,不得处理其他事项。
  
  8. 会议地点
  
  堂议会会议在堂议会所指示的地点举行,或如堂议会没有指示,则由主席指示。
  
  9. 以过半数票作出决定
  
  除前述规则另有规定外,出席会议的堂议会成员所提出的任何动议均须提交会议,并由出席会议和就该等动议投票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
  
  10. 决定票
  
  如票数均等,则会议主席得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11. 会议纪录
  
  出席堂议会会议成员的姓名须记录在会议纪录中。如就任何问题进行投票时出现分歧意见,而占过半数或占少数的投票人如此要求,则须将投票人的姓名记录,以显示每名成员如何投票:
  
  但如会议决定对任何问题进行不记名投票,则须采用不记名方式投票。
  
  12. 延会
  
  堂议会会议可将会议押后在会议所决定的时间和根据第8段获批准的地点举行。
  
  13. 议会的秘书
  
  堂议会可委任堂议会的一名成员在无酬金的情况下出任堂议会秘书。如无委任任何成员如此行事,则堂议会须委任其他合适的人出任秘书,并给予他议会认为适合的酬金(如有的话)。秘书须管理投票人名册及关于堂议会当时事务的一切文件,并须负责备存会议纪录和记录堂议会通过的所有决议,并将他的地址通知英语牧区联议会的秘书。
  
  14. 议会的司库
  
  堂议会须委任一名或超过一名成员单独或共同地在无酬金的情况下出任司库一职。
  
  15. 委任委员会的权力
  
  堂议会可就区内各种不同的教会工作委出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可包括非堂议会成员。驻堂圣品人是各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16. 释义
  
  任何在本规则的释义上出现的问题须转交主教处理,主教或主教委任代表他的人作出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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